| 我市出台地方法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010-08-25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全市上下以“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先人”之心保护金陵文脉。 《条例》划定了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民国南京城等遗迹遗址,中华路南唐轴线,御道街明代轴线,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民国轴线等历史轴线,以及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等历史城区……“从点到面”实施严格保护。 与此同时,我市还将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市、区、县政府也将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力保障条例实施。 《条例》施行以后,老城内、城墙带新建建筑将有“身高”限制。据介绍,在老城内,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也将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 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明代都城城墙遗址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将被拆除。明代都城城墙、城墙遗迹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30米—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必须原址保护,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随意改变“自家”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的行为,对于历史建筑内的居民来说将被约束。 根据《条例》,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这笔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此外,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须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私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个人将被罚款200元—2000元,单位将被罚款5000元—5万元。 来源: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