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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事接待活动有关规定 l、各接待外宾的单位拟请市级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必须事先请示报批。请示的内容应包括:来访外宾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背景资料;来访的目的及日程安排;联系人、联系电话;拟请市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的具体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请示一式两份,一般应提前一周报市外办,经审批后实施。
2、国外重要客人和知名人士要求会见和宴请市领导,应报市外办统筹安排。
3、已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凡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或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拟请市领导参加的工作性约见或会谈,由合资企业按该企业管理渠道上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事项抄报市外办。
4、若三资企业请市领导参加开工典礼或其他庆典活动,则应按外事接待工作程序办理。
5、凡随旅游团队来访的外宾,原则上不安排市领导的礼节性会见。但对身份较高、知名度较大或友好城市方面要求给予关照的人士,按程序报批酌情安排。
6、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应先报市外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省外办、省政府办理报批手续,其接待计划应与市外办会签;副部长以下的重要外宾或特殊来访团组的接待计划、简报抄市外办备案。
7、市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双边或多边性涉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外办审批或审核;接待重要外宾,应报请市外办参与组织工作,以便协调涉外政策、礼宾等方面的工作。
8、凡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本市重大经济、文化等方面活动,应报市外办,由市外办商有关方面同意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进行公务联系。各区县、各部门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情况应及时抄报市外办。
9、接待外国记者的采访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外交部、省政府文件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被采访单位未接到市外办的通知,应婉拒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各接待单位要将接待记者采访的计划、简报抄市外办。
10、接待外宾的礼遇,应按照对等的原则,根据来宾的身份、来访目的及与我市的交往程度,并参照双方互访时的礼遇作出适当安排;宴请要根据客人身份和来访目的从严控制次数、标准和我方参加人数;来自友好城市的市主要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经市政府批准可配备导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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