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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方面,或在建立和发展与本市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凡介绍或投资重大经济合作项目、成片土地开发、大型企业技术改造,或承包经营企业取得显著成效者。

(三)在制定本市城乡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改革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以及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科学研究、技术改造、生产建设项目中积极向本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提供重要信息,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难题,或填补某项空白,成绩卓著者。  

 (五)支持本市公益事业,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巨大者。

二、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由外国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并提出申报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外事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   

三、“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发。   

四、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宣传报道,但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宣传报道材料须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五、授予华侨、港澳人士“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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